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655號
原 告 豐麟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姿儀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珈妘國際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991號),
惟被告
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1,814元
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
準第2條規定,應繳
裁判費2,54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040元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呂明坤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廖碩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