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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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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26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中補字第2655號 原   告 豐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姿儀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珈妘國際有限   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991號),惟被告  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  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1,814元   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  準第2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2,54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  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040元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 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碩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