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663號
原 告 日暒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顏榮聰
訴訟代理人 江琪英
上列原告與
被告可晟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2,
039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
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2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吳蕙玟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廖春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