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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27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中補字第2708號 原  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林楊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湘禾工業有限公司、鄧玉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430,991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74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10  月  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