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742號
原 告 泰麗建設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麗吉
上列原告與
被告林建成間請求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0
萬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
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8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36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高士傑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何惠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