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773號
原 告 國慶通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秀芸
訴訟代理人 梁國賢
上列原告與
被告湯慶潭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萬元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許石慶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素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