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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28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中補字第2838號 原   告 張金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圓覺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248,873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6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碩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