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838號
原 告 張金鳳
上列原告與
被告圓覺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48,873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
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6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呂明坤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廖碩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