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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29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訂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中補字第2941號 原   告 利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米洛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萬 723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11  月  19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11  月  1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素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