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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29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中補字第2950號 原   告 台灣自來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憲章 訴訟代理人 賴俊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淳輝休閒娛樂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65,93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惠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