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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30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中補字第3028號 原   告 巫逸勛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威文、伸有混凝土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315,838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42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