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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30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中補字第3056號 原   告 劉仁泰 訴訟代理人 林慈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266,527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870元(原告於本件 係請求於被告任職間之特休未休工資、預告工資、勞保失業給付 差額、及提撥勞工退休金等,所請求不符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可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之規定,併此敘明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