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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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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31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中補字第3124號 原   告 廣茂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東耀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泓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  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  同)77,07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   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  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 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應提出被告長泓資訊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   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各1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家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