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124號
原 告 廣茂電腦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東耀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長泓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77,07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
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被告長泓資訊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
法定
代理人最新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各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秉暉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劉家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