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294號
原 告 頤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怡萍
上列原告與
被告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-00000000
帳號所有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5,000元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曹宗鼎
以上
正本係依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