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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32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中補字第3294號 原   告 頤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怡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-00000000 帳號所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5,000元,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