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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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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33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中補字第3320號 原   告 洪志俊 被   告 彰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8,400元(計算式:即 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其民國108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均為16,400元 /㎡×6㎡=98,400元,面積俟日後實測為準,如有不足再命原告 補繳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錢 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