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332號
原 告 曼姿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立阜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廖振佑發
支
付命令(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486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,850元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
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已繳
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原告應於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
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秉暉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劉家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