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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33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分配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中補字第3332號 原   告 曼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阜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廖振佑發支   付命令(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486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  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 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,850元,依民事  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已繳  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原告應於本  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   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   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家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