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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4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中補字第469號 原   告 台灣誠力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巧珍 訴訟代理人 蔡碩毅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被告百達富裔社區   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(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254號), 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 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  )40,500元,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   1,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   繳500元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   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   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彥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