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562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凃志佶
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
上列原告與
被告必捷吊車有限公司、林俊成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757,26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
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26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呂明坤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
書記官 廖碩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