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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6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中補字第605號 原   告 李東岱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李東岱 被   告 永薪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邦旭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薪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  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  新臺幣(下同)228,5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  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   費2,4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   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  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應提出原告「李東岱建築師事務所」之商業登記資料。 三、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   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。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  ,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繕本,原告應補正起訴狀   及所檢附之事證等繕本各1份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春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