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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6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中補字第607號 原   告 全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耕煒 訴訟代理人 陳妙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 於民國108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一項關於「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57,411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67,411元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、誤算,應予更 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采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