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607號
原 告 全富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耕煒
訴訟代理人 陳妙珍
上列原告與
被告長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
於民國108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
正本中第一項關於「
本件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57,411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67,411元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上開規定於裁定
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、誤算,應予更
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高士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表明抗告
理由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陳采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