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71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鎮球
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
上列原告與
被告鈞瀧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、黃烽瑞間請求
損害賠
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53,91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
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高士傑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陳麗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