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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中補字第71號 原  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鈞瀧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、黃烽瑞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53,91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 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