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763號
原 告 立騰精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鈺翔
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
被 告 昇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進助
上列原告與被告昇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
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1,742,696元(即
確認利益,此價額依原告
起
訴狀附表編號一、二
所載之金額為871,348元+871,348元),依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
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32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許惠瑜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魏愛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