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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7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中補字第763號 原   告 立騰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鈺翔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 被   告 昇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進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 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(下同)1,742,696元(即確認利益,此價額依原告起 訴狀附表編號一、二所載之金額為871,348元+871,348元),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32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愛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