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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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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7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中補字第774號 原   告 林克明 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街○巷○○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興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87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,000元(依原告起訴內容所載係請求遭被告資遣後之107年度績 效獎金,此非單純給付工資訴訟,而不符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規定可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分之1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8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彥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