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80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樹鈺
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
上列原告與
被告飛凡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,118元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高士傑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陳麗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