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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8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中補字第844號 原   告 訊光科技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明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給付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愛的條碼科   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30號)  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  105,0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 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1,110元,扣除前已繳  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10元,原告應於本  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   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碩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