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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8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中補字第856號 原   告 圓方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信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鑫炫企業有  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109號),惟被  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  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5,000   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  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2,43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 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930元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  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   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春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