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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中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玥袗即翁佳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瑰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69,052 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2,555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