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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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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訴字第 3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契約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 108年度中訴字第30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云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貞雄 訴訟代理人 林大鈞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慶聯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佳明 訴訟代理人 孫靖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肆佰零陸元,及自民國 一○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三、本訴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陸拾捌元,由被告負擔新臺幣 參仟伍佰參拾參元,餘由原告負擔。 四、主文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肆佰零 陸元為原告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五、反訴原告之訴駁回。 六、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,由反訴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本訴部分: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8年3月與原告簽署旅遊契約,委由 原告辦理「悠活峇里5天4夜」團體員工旅遊,旅遊期間3月 31日至4月4日,雙方約定,團員團費每人新臺幣(下同) 31,800元,且須加上保險費用每人不等,原告亦提供部分團 員保費優惠,加上旅遊保險費後,應收團費為122萬2,032元 ,被告僅給付97萬7,626元,尚欠24萬4,406元團費未清償, 爰依兩造間旅遊契約,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,並聲明:被 告應給付原告24萬4,406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被告則以: ㈠被告主張原告之履行輔助人許祿忠領隊,①於第一天遲到, 電話不接,對所有團員造成心理影響,造成被告受有損害 7,200元;②在機場答應把整團座位聚在一起,結果大部分 的人在後座,其他一半的人卻都和別的旅客擠在一起,造成 大人尤其是小孩不方便拍照、聊天、交換分享旅遊意見,造 成被告受有損害14,400元;③領隊點名都安排在查關後,而 不是在入關之前,且領隊每次都自己先入關,致被告受有損 害14,400元;④在行程介紹會議時,保證餐廳沒有問題,絕 對吃飽,絕對吃好,結果第一餐出遊員工就自費買玉米來吃 ,致被告受有損害5,400元;⑤行程中每次上下車,都是出 遊員工自己點名,當地導遊只是問人數有沒有少,造成團員 脫隊風險,致被告受有損害21,600元;⑥泛舟行程當中,導 遊或領隊沒有陪同參加,造成團員意外之風險,致被告受有 損害14,400元;⑦領隊表現生疏,欠缺專業素養,恐無有效 證照,致被告受有損害81萬元;⑧第四天的早餐不是三明治 ,也沒有飲料,都沒有人吃飽,當下領隊又不跟飯店反應, 致被告受有損害6,480元;⑨領隊每天的點名不確實,尤其 是第四天要去吃中餐的路上,致被告受有損害5,400元;⑩ 本次出遊,原告公司員工沒有配戴識別牌,造成服務無法落 實到位,造成被告受有損害10,800元;⑪第一天旅遊行程開 始,領隊從來沒有注意出菜是否正確,第四天晚餐少炸香蕉 ,領隊也不知道,經出遊員工反應20分鐘後,還要出遊員工 繼續再等,根本吃不飽,造成被告受有損害9,000元;⑫帶 團幹部說謊,家樂福的東西,明明沒有比較貴,比如說啤酒 、餅乾。水上活動還有兩個名額,許祿忠領隊直接告稱「沒 有位子」就走人,但出遊員工帶著當地人去問,確實是有的 。整個行程,帶團幹部在說謊,造成被告受有損害14,400元 ;⑬回程時,出遊員工在機場,領隊告稱「行程第1、2天, 多兩個人,要各繳8,000元」之莫須有費用。領隊原本說這 是要給兩位當地導遊的,後來又說是台北公司要的,就這樣 造成行程耽誤,造成被告受有損害12,600元;⑭回程當天早 上,出遊員工要去順路outlet,許祿忠領隊說每人要多收5 塊美金,說是改變行程的費用,這部分不合理,原本按照原 告排的增加行程去咖啡工廠和名產店,就沒聽到原告提到要 加收費用,就這樣造成行程耽誤,造成被告受有損害12,600 元;⑮5天的行程,許祿忠領隊作息都是晚上兩三點才睡覺 ,造成白天沒精神帶團,也造成行程耽誤,造成被告受有損 害90,000元;⑯回程入關前,許祿忠領隊仍然不點名,行李 托運和機票領取仍然不是團隊方式進行,機位仍然分散,下 飛機領隊只講了「要領卡,司機的電話你們有沒有」,然後 人就不見了,這樣的行為造成回程耽誤及走失耽誤,造成被 告受有損害18,000元;⑰帶團幹部在免稅店服務過,說團員 們多帶香菸沒問題,但後來帶團幹部還在免稅店借了團員的 護照,買了幾十條七星香菸,之後人就消失了,這樣的行為 造成行程耽誤,造成被告受有損害25,200元;⑱從第一天行 程開始,出遊員工就每天對許祿忠領隊提出要全體合照,許 祿忠都當作沒聽到,只有在最後一天離開飯店之前,出遊員 工主動要求許祿忠領隊過來拍照,才完成這重要的項目,害 得許多出遊員工損失很多紀念照片沒拍到,造成被告受有損 害10,800元。 ㈡被告主張①第二天晚餐的自費行程,許祿忠領隊到34號房搭 食員工的自費料理,吃喝後不付費。又許祿忠領隊每天住34 號房也沒出過整理房間的小費,這樣的行為造成出遊員工無 謂的費用增加,造成被告損害2,000元;②有一名團員在第 四天行程眼睛受傷,許祿忠領隊只說等一下去看醫生,沒有 主動來關心過,事情發生後,也沒交代台灣的保險理賠應如 何進行,造成團員心理負擔及壓力,造成被告受有損害15, 000元。 ㈢被告主張往按摩站之前的渡輪站,司機不知道要去哪裡,沒 有領隊,也沒有臨時反應機制,造成出遊員工在車上等30分 鐘,司機又不懂中文,結果需由出遊員工自己打電話與領隊 溝通,造成被告受有9,000元損害。 ㈣被告上開損害合計1,130,400元,經抵扣被告尚應給付原告 團費尾款244,406元,原告公司尚應賠償被告886,024元等語 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⒈原告之訴駁回。⒉如受不利益之判 決,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 三、本院之判斷: ㈠、原告主張被告尚欠原告團費244,406元未清償,為被告所不 爭執。從而,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 244,406元,應屬有據。 ㈡、被告主張抵銷部分(見本院卷第57頁),分述如下: ⒈被告主張原告之履行輔助人許祿忠領隊,①於第一天遲到, 電話不接,對所有團員造成心理影響,造成被告受有損害 7,200元;②在機場答應把整團座位聚在一起,結果大部分 的人在後座,其他一半的人卻都和別的旅客擠在一起,造成 大人尤其是小孩不方便拍照、聊天、交換分享旅遊意見,造 成被告受有損害14,400元;③領隊點名都安排在查關後,而 不是在入關之前,且領隊每次都自己先入關,致被告受有損 害14,400元;④在行程介紹會議時,保證餐廳沒有問題,絕 對吃飽,絕對吃好,結果第一餐出遊員工就自費買玉米來吃 ,致被告受有損害5,400元;⑤行程中每次上下車,都是出 遊員工自己點名,當地導遊只是問人數有沒有少,造成團員 脫隊風險,致被告受有損害21,600元;⑥泛舟行程當中,導 遊或領隊沒有陪同參加,造成團員意外之風險,致被告受有 損害14,400元;⑦領隊表現生疏,欠缺專業素養,恐無有效 證照,致被告受有損害81萬元;⑧第四天的早餐不是三明治 ,也沒有飲料,都沒有人吃飽,當下領隊又不跟飯店反應, 致被告受有損害6,480元;⑨領隊每天的點名不確實,尤其 是第四天要去吃中餐的路上,致被告受有損害5,400元;⑩ 本次出遊,原告公司員工沒有配戴識別牌,造成服務無法落 實到位,造成被告受有損害10,800元;⑪第一天旅遊行程開 始,領隊從來沒有注意出菜是否正確,第四天晚餐少炸香蕉 ,領隊也不知道,經出遊員工反應20分鐘後,還要出遊員工 繼續再等,根本吃不飽,造成被告受有損害9,000元;⑫帶 團幹部說謊,家樂福的東西,明明沒有比較貴,比如說啤酒 、餅乾。水上活動還有兩個名額,許祿忠領隊直接告稱「沒 有位子」就走人,但出遊員工帶著當地人去問,確實是有的 。整個行程,帶團幹部在說謊,造成被告受有損害14,400元 ;⑬回程時,出遊員工在機場,領隊告稱「行程第1、2天, 多兩個人,要各繳8,000元」之莫須有費用。領隊原本說這 是要給兩位當地導遊的,後來又說是台北公司要的,就這樣 造成行程耽誤,造成被告受有損害12,600元;⑭回程當天早 上,出遊員工要去順路outlet,許祿忠領隊說每人要多收5 塊美金,說是改變行程的費用,這部分不合理,原本按照原 告排的增加行程去咖啡工廠和名產店,就沒聽到原告提到要 加收費用,就這樣造成行程耽誤,造成被告受有損害12,600 元;⑮5天的行程,許祿忠領隊作息都是晚上兩三點才睡覺 ,造成白天沒精神帶團,也造成行程耽誤,造成被告受有損 害90,000元;⑯回程入關前,許祿忠領隊仍然不點名,行李 托運和機票領取仍然不是團隊方式進行,機位仍然分散,下 飛機領隊只講了「要領卡,司機的電話你們有沒有」,然後 人就不見了,這樣的行為造成回程耽誤及走失耽誤,造成被 告受有損害18,000元;⑰帶團幹部在免稅店服務過,說團員 們多帶香菸沒問題,但後來帶團幹部還在免稅店借了團員的 護照,買了幾十條七星香菸,之後人就消失了,這樣的行為 造成行程耽誤,造成被告受有損害25,200元;⑱從第一天行 程開始,出遊員工就每天對許祿忠領隊提出要全體合照,許 祿忠都當作沒聽到,只有在最後一天離開飯店之前,出遊員 工主動要求許祿忠領隊過來拍照,才完成這重要的項目,害 得許多出遊員工損失很多紀念照片沒拍到,造成被告受有損 害10,800元云云(見本院卷第47至57頁),然查: ①依證人許祿忠於本院證稱:(問:第一天幾點的飛機?)十 點整起飛,我提前二個小時到機場。當初跟客人約八點在機 場集合,我八點已經到達機場,在櫃台辦理手續。公司安排 遊覽車從被告公司接送至機場,全部搭遊覽車,他們與我幾 乎是同時抵達。(問:你有無承諾把整團座位聚在一起?) 就專業立場,是航空公司安排機位,我們並無機位主導權, 只能後續協助旅客安排後續座位,只能儘量協調,但不能保 證坐在一起。(問:點名是安排在查關過後或入關之前?有 無自己先入關?通常怎麼安排?)通常都是通關後,在登機 口集合。在臺灣分配好登記證後,在登機口集合,統一上機 。在峇里島出關後,統一集合,一起上巴士。在峇里島出關 之前,都有在從旁協助。領隊墊後,有看客人的通關流程是 否有其他的阻礙,我沒有自己先出關。(問:本件有行程介 紹會議嗎?)有行前說明會,我有去說明。當時還有另外一 位跟我一起去。(問:有說絕對吃飽嗎?)吃東西是按照合 約內容安排。至於有沒有吃飽,屬個人認定,餐廳那些都是 照合約走。(問:行程中每次上下車是怎麼點名?)因為這 團有二部車,各車有一名當地導遊,會請導遊統一確認人數 ,無誤之後離開。導遊有確認人數。當地導遊是印尼華人, 二人都是。我在其中一台車。點名是基本領隊的動作,也是 帶團人員的基本動作,我也有點名。有時點名也不是真的數 數給個人看,現場有目視跟看座位的方式也可以確認。(問 :(泛舟的行程,當地導遊或領隊有沒有陪同參加?需不需 要陪同?合約怎麼要求?)依據當地行程安排,泛舟行程領 隊不需參與。領隊要看護旅客的財物行李。因此都是由當地 業者來協助安全上的問題,且他們都有無線電可以做監控。 一艘船坐八位,含教練有十人。一艘船業者會有二人陪同。 二人都是當地的船夫。導遊不用下去。(問:領隊你自己跟 當地導遊有證照嗎?)我自己有,庭後補資料。當地導遊也 有證照。(問:第四天的早餐,在合約內容有沒有要求三明 治跟飲料?)合約內容是安排餐食。但那天要提早出門,跟 飯店協調改用餐盒的方式。內容有包含每人份餐食、水果、 飲用水。有三明治,就是麵包有夾蛋,有提供水。(問:第 四天去吃中餐的路上,點名的情況?)我們都是按照流程來 做點名,並沒有人員不到齊的狀況。(問:領隊、導遊在現 場需要佩戴識別牌嗎?)我是拿旗子。導遊在前面,我也會 拿旗子交由導遊在前面帶領。(問:就家樂福行程,一開始 收費因此沒有開車,後來又通知車子已經開在附近等,是怎 麼回事?)第四天晚餐過後,因旅客要求變更行程,前往家 樂福,因行程不是在既定安排中,與當地司機、導遊溝通是 屬於額外用車,會有費用產生,因此與被告公司溝通,他們 不同意付費,因此沒有派車。溝通過程要花一段時間。因此 有些要逛家樂福,有些不逛家樂福,造成人員分批,不逛的 人搭遊覽車回飯店,要逛的人自己走去,當時有提出切結書 ,這是脫團,按照流程,旅客沒有隨團行程,必須當地立切 結書,以釐清責任,但對方拒絕簽切結書,因此把這情況回 報給公司,請求公司後續處理,後續公司答應去家樂福那邊 等旅客一同返回飯店,但後來沒有載到客人,因為地點的認 知有差距沒有載到客人,那些人自費搭車回飯店。(問:第 四天晚餐有沒有少炸香蕉?)後續有請餐廳補上,因客人不 願意等候而放棄。我們還是有請餐廳要出這道菜,但客人堅 持放棄。(問:就家樂福的東西,有無說啤酒、餅乾比較貴 ?)價格的貴與便宜是個人認知,我們只能給予協助處理。 我們無法保證哪裡便宜、哪裡貴。(問:水上活動的名額還 有二個名額,領隊有無告稱沒有位置就走人?)我們是團體 包團的方式,有二名旅客是外佔額外參與的,是紀先生在當 地印尼朋友,一位台灣出發一起前往,另一位是以前他們的 員工,想要跟團體一起出遊。指這二位當時並沒有船位,經 過船家溝通後,有二位旅客因為其中配偶懷孕導致無法上船 ,所以後續有二位名額,都有在現場溝通協調,並不是我們 沒有盡力在處理協調這些事情。後來請船家報價給他們,他 們不接受價格,因此沒有前往。他們二位是需要自費參加的 。(問:回程時,有無說第一、二天多二人,要各繳8,000 元的費用?)只有那二個人要繳。不是團體搭機過去的。這 些費用是當地旅行社跟導遊溝通,這二位不是38位的團員, 有使用公司車輛、服務。因此基於使用者費用,酌予收取費 用。(問:當初他們二位要加入時,為何一開始不講說要收 費?)出發前原告就已經有詢問那二位,一開始被告有要求 我們多訂一間房及多訂一張機票,原告有事先詢問這位客人 後續行程怎麼安排,被告回答當地自行負責,後來又跟著我 們的行程一起搭車,因此在途中已有跟他們二位溝通,會有 費用問題產生,也有告知,不是後面才告知,前面就有說明 。(問:回程當天早上,出遊員工說要去OUTLET,是 否改變行程?後來有沒有去?)這不是既定行程內的安排, 不是合約行程。改變行程要跟公司報備,不是合約的行程, 要用車都會有費用產生。這個費用是當地旅行社要收的。沒 有去OUTLET,改去免稅店。免稅店是當地安排的行程 ,也是後面經溝通,他們同意要去免稅店,有回報給公司。 咖啡工廠、名產店沒有去。(問:你在行程中,有無因為晚 睡的關係,白天沒有精神帶團,造成行程耽誤嗎?)沒有。 即使晚睡,白天也是如期完成領隊的工作,沒有在帶團中睡 覺。(問:回程入關前,有沒有點名?是否需要點名?行李 託運、機票領取是否以團隊的方式進行?)針對機票座位的 安排,因前面要求機位分配沒有辦法取得主導權,因此建議 旅客要一起座位安排的同時,一起辦理手續,由航空公司主 動分配連座的機位,以符合旅客要求。要坐一起的,一起掛 行李領機票,我都是墊後,需要協助的從旁協助。(問:下 飛機後,你有說要領卡司機的電話你們有沒有就離開了嗎? )下飛機後,有通知旅客要領農業檢查的卡片。後續有交辦 團員紀華興司機電話、遊覽車車號,都有如期交代。紀華興 是被告公司聯絡的窗口,他也有出去玩,紀佳明也有去。( 問:有無在免稅店借團員的護照買幾十條七星菸造成行程耽 誤?)這是回程,回國時向紀華興借用護照購買香菸,後續 並沒有耽誤團體行程,並沒有跟團員說多帶香菸沒有問題。 還是會告知免稅菸酒的攜帶量,會主動告知。(問:從第一 天開始,員工有沒有跟你說公司要全體合照,你如何處理? )如公司要提出合照,領隊一定會協助安排,但公司在行程 進行中,並沒有主動提出要求拍全體合照等語,並有許祿忠 領隊之結業證明書、領隊人員執業證在卷可佐(見本院卷第 125頁、第149頁),許祿忠於107年11月23日至108年3月19 日確實將勞保投保在原告處(見本院卷第152頁)。 ②依上證據,原告之履行輔助人許祿忠第一天並無遲到;並無 保證將整團團員機位安排在一起;行程中有點名,並無遺漏 團員;餐食吃飽與否屬個人主觀問題;合約並未要求泛舟過 程,導遊、領隊需陪同上船;第四天早餐因行程緣故,改為 餐盒;有以領隊旗的方式供團員辨別;第四天晚餐過後,旅 客要求前往家樂福之行程,並不是合約既定安排中,屬變更 行程,故先要求需酌收費用;餐廳未出炸香蕉後,已立即反 應予餐廳,係因團員不願再等而捨棄;水上活動是因費用問 題,故跟團兩位選擇不做;行程第1、2天增加兩個人,基於 使用者付費,本需酌收費用;回程當天早上,合約並無outl et行程,如要變更行程,需酌收費用;並無證據顯示許祿忠 白天沒精神帶團;並無說多帶香菸沒問題;如客戶提出要合 照,領隊一定會協助安排。故被告以上開事由,主張原告應 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,應非可採。 ⒉被告主張①第二天晚餐的自費行程,許祿忠領隊到34號房搭 食員工的自費料理,吃喝後不付費。又許祿忠領隊每天住34 號房也沒出過整理房間的小費,這樣的行為造成出遊員工無 謂的費用增加,造成被告損害2,000元;②有一名團員在第 四天行程眼睛受傷,許祿忠領隊只說等一下去看醫生,沒有 主動來關心過,事情發生後,也沒交代台灣的保險理賠應如 何進行,造成團員心理負擔及壓力,造成被告受有損害15, 000元(見本院卷第54至55頁),然查: ①依證人許祿忠於本院證述:(問:第二天晚餐自費行程,你 有去搭伙嗎?當時對方有說要付費嗎?你出去是跟哪位員工 一起同睡,小費有分擔過嗎?)當時是協助他們來做料理, 對方並沒有主動要求付費。我有付過小費,小費算房間,個 別行李小費都有付,房間的小費我有付過。(問:就眼睛受 傷的團員,有沒有關心與交代保險理賠要如何進行?)在團 體行程結束後,都有告知聯絡人,後續收據、保險所需理賠 辦理後續,其餘交由公司後續聯絡,並從中關心受傷旅客就 醫後的結果。當時就已經有關心了。當時其中一位旅客眼睛 受傷,二位導遊都前往協助安排就醫等語(見本院卷第120 至123頁),故原告就旅客在旅途中發生身體事故,已在第 一時間協助。是被告此部分主張,並非可採。 ②其次,團員給予國外旅館客房服務人員之整理房間小費,性 質上較接近禮儀性的非強制給付,主要是對勞務(服務)提 供者表達感激的心意。被告主張縱令屬實,該等權利歸屬主 體亦係個別團員,僅該個別團員可向許祿忠或原告請求賠償 ,並非被告可主張。從而,被告以此為由,主張原告應負不 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,應屬無據。 ⒊被告主張往按摩站之前的渡輪站,司機不知道要去哪裡,沒 有領隊,也沒有臨時反應機制,造成出遊員工在車上等30分 鐘,司機又不懂中文,結果需由出遊員工自己打電話與領隊 溝通,造成被告受有9,000元損害等語(見本院卷第51頁) 。 經查: ①依證人許祿忠於本院證稱:(問:在往按摩站之前的渡輪站 ,有無出遊員工在車上等30分鐘的情形?為什麼會有這樣的 問題?)當時因為其中一位旅客眼睛受傷,二位導遊都前往 協助安排就醫。我在其中一部遊覽車,另外一台遊覽車就沒 有導遊。不知道是否因為溝通的問題,導致司機不曉得下個 行程前往何處。後續有請導遊通知司機,協助安排至下個目 的地。二台遊覽車都下渡輪,只是有一台遊覽車不知道目的 地按摩站在哪裡,沒有出發。團員通知我說另一台車沒有跟 上,我才通知導遊去了解協助。我沒有另一台車司機的電話 ,只有當地導遊的電話。那位受傷的旅客是因為帶隱形眼鏡 掉落地面,直接帶上眼鏡,磨損角膜受傷發炎等語(見本院 卷第118頁)。 ②依上證述,面對旅遊團員眼睛發炎之突發狀況,原告方確實 安排不佳,在另一台遊覽車上,並未有導遊協助司機安排前 往下一站目的地,造成車上旅遊團員等候20至30分鐘之時間 浪費損害。參照民法第514條之8、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 ,及原告自承:願就36位團員,因此突發事故,每分鐘等待 時間賠償10元等語(見本院卷第140頁、第143頁)。從而, 本院認被告此部分主張原告應賠償9,000元(計算式:10元 36人25分鐘=9,000)等語(見本院卷第51頁),尚屬 合理,應屬有據。 ⒋按二人互負債務,而其給付種類相同,並均屆清償期者,各 得以其債務,與他方之債務,互為抵銷。民法第334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得向被告請求244,406元,經扣抵被 告得向原告抵銷9,000元後,原告仍得向被告請求235,406元 。 ㈢、按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;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 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。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 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 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 有同一之效力,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、第203條、第229條 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(即108年6月22日,見支付命令卷第37頁 )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與上開 規定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23萬5,406元,及自108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五、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,法院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,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 ,本件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,揆諸前開之規定,本 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被告陳明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(見本院卷第47頁),核無不合,爰酌 定相單金額擔保之。 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本訴訴訟費用(裁判費2,650元+證人 旅費1,018元,見本院卷第37頁、第129頁)民事訴訟法第78 條。 貳、反訴部分: 一、反訴原告主張:反訴被告有反訴原告於本訴主張抵銷之事實 ,經抵銷244,406元後,反訴原告尚得依不完全給付損害賠 償法律關係,請求反訴被告賠償886,024元等語,並聲明: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886,024元,及自反訴起訴狀送達 反訴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(見本院卷第45頁)。 二、反訴被告則以:反訴被告僅願賠償因兩位當地導遊將眼睛受 傷團員送醫,致團員在現場等候之時間浪費損害。其餘反訴 原告請求無理由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反訴原告之訴駁 回。 三、本院之判斷: 反訴原告主張之事實,除因兩位當地導遊將眼睛受傷團員送 醫,致團員在現場等候之時間浪費損害,可向原告抵銷9,00 0元部分,其餘主張均不可採等情,業經本院論述如上。從 而,反訴原告主張其經抵銷244,406元後,得再向反訴被告 請求賠償886,024元,應屬無據。 四、綜上所述,反訴原告依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(見 本院卷第57頁),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反訴原告886,024元, 及自反訴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五、反訴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