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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司調字第 19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中司調字第1974號 聲 請 人 宜和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明 代 理 人 林亮宇律師 代 理 人 李秉謙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章忻潔間給付承攬報酬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 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(下同)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 元者,徵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 二千元;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 千萬元以上者,徵收五千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 文,此為法定之必備程式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453,593元,係就財產權事 件聲請調解,揆諸上開規定,依法應徵收調解聲請費用1,00 0元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 內補繳聲請費1,000元,該通知已於109年9月8日送達於聲請 人,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 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查,其聲請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 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宏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