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中司調字第1974號
聲 請 人 宜和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創明
代 理 人 林亮宇
律師
代 理 人 李秉謙律師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章忻潔間給付
承攬報酬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
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
(下同)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
元者,徵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
二千元;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
千萬元以上者,徵收五千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
文,此為法定之必備程式。
二、查
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453,593元,係就財產權事
件聲請調解,
揆諸上開規定,依法應徵收調解聲請費用1,00
0元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
內補繳聲請費1,000元,該通知已於109年9月8日送達於聲請
人,此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。
惟聲請人
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
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查,其聲請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
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
書 記 官 張宏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