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9年度中司調字第2038號
聲 請 人 羅家蔓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鄭吉原、大頤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調解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「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
幣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
徵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
;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
以上者,徵收五千元。
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,免徵聲請
費」、「
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
定不得
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。」、「
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,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,不
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,不得上訴。」,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20第1項、第77條之12、第466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,於請求事項中敘明「損失數佰萬」,
依
前揭規定應繳納聲請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,聲請人未
據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9日以中院麟中簡民
融109中司調字第2038號函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繳納聲
請費,該通知已於同年9月14日送達予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
附卷
可憑。
惟聲請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
予駁回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
書 記 官 葉卉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