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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司調字第 20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中司調字第2038號 聲 請 人 羅家蔓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鄭吉原、大頤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調解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「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 幣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 徵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 ;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 以上者,徵收五千元。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,免徵聲請 費」、「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 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。」、「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,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,不 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,不得上訴。」,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0第1項、第77條之12、第466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,於請求事項中敘明「損失數佰萬」, 依前揭規定應繳納聲請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,聲請人未 據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9日以中院麟中簡民 融109中司調字第2038號函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繳納聲 請費,該通知已於同年9月14日送達予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 予駁回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葉卉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