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中司調字第2607號
聲 請 人 東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銘鈞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昱貴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調解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
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前經本院分別於民國
109年12月3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
1000元,該通知已於110年1月8日送達聲請人,此有送達證
書在卷
可憑,
惟聲請人逾期
迄未補正聲請費,有收費答詢表
查詢資料、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
可參,是其聲請自
非
合法,應予駁回。又聲請人之聲請雖經駁回,聲請人仍得重
行繳費聲請調解,
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朱名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