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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小字第 12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中小字第12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麗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橋宇科技有限公司、鍾秀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70,000元,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項之規定,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,500元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 即駁回其上訴。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愛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