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126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張麗雲
上列
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橋宇科技有限公司、鍾秀芸
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本院第
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70,000元,
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6第1項之規定,應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
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,500元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
即
駁回其上訴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許惠瑜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魏愛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