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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小字第 19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中小字第19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登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部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32,427元,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之規定,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,500元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駁 回其上訴。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均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