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314號
原 告 愷偲品牌企劃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哲仲
訴訟代理人 沈家興
被 告 祥富水產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8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,000元,及自民國109年6月13日起至清
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秉暉
以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許國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