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小字第 23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中小字第2333號 原   告 全壘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婷 被   告 妙妙商行(即劉黃端妙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,分別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,業據原告自 陳,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。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 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佩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