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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小字第 23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中小字第234號 原   告 頤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怡萍 訴訟代理人 崔信基 被   告 晴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麟 法定代理人 羅素如 法定代理人 張肇嘉 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   兼 訴訟代理人 吳志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元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