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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小字第 31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中小字第3167號  原   告 法莫斯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瑜揮  被   告 黃晧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2日下午2時40分,在 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;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 ,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,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文 規定。 二、查: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,嗣原告蘇瑜揮於110年1月29日具 狀撤回起訴,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何惠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