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9年度中小字第3167號
原 告 法莫斯顧問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人 蘇瑜揮
被 告 黃晧瑆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2日下午2時40分,在
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;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
,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,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文
規定。
二、查: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
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,
嗣原告蘇瑜揮於110年1月29日具
狀撤回起訴,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文爵
以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何惠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