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9年度中小字第3211號
原 告 豐澤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堯欽
被 告 周國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9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,500元,及民國109年8月12日起至清償
日止,
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於民國103年8月1日與原告簽訂房屋
租賃
契約書(下稱
系爭租約),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臺中市○區
○○路0段000號11樓之18(整編前之門牌為:臺中市○區○
○路○○○號11樓之16)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,系爭租約於1
05年7月31日屆期後,被告仍繼續向原告承租系爭房屋,
惟
雙方未再另行簽訂書面契約而轉為不定期租賃,租金則由每
月新臺幣(下同)7,300元調降為6,500元,並約定被告應於
每月10日前給付當月租金完畢。
詎被告自107年8月1日起即
未依約給付租金,
迄108年12月31日止,業已積欠原告17個
月租金共110,500元(計算式:6,500×17=110,500),扣
除被告曾給付相當2個月租金數額之
押金後,被告仍積欠原
告97,500元(計算式:6,500×15=97,500)之租金未清償
,
迭經原告催討,被告均置之不理
等情,
業據原告提出與其
所述相符之房屋租賃契約書、臺中漢口路郵局存證號碼第62
號
存證信函、公司變更登記表(均影本)等件為證;被告對
於原告主張之
上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
言詞辯論
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
準備書狀爭執,本院審酌原
告提出之證據,
堪認原告主張屬實。從而,原告依租賃契約
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
遲延
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
本件係
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
告敗訴之判決,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;併於訴訟費用
裁判同
時,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二、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
436條之19第1項、第436條之20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士傑
以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楊均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