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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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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小字第 321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中小字第3211號 原   告 豐澤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堯欽 被   告 周國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,500元,及民國109年8月12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於民國103年8月1日與原告簽訂房屋租賃 契約書(下稱系爭租約),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臺中市○區 ○○路0段000號11樓之18(整編前之門牌為:臺中市○區○ ○路○○○號11樓之16)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,系爭租約於1 05年7月31日屆期後,被告仍繼續向原告承租系爭房屋,惟 雙方未再另行簽訂書面契約而轉為不定期租賃,租金則由每 月新臺幣(下同)7,300元調降為6,500元,並約定被告應於 每月10日前給付當月租金完畢。詎被告自107年8月1日起即 未依約給付租金,迄108年12月31日止,業已積欠原告17個 月租金共110,500元(計算式:6,500×17=110,500),扣 除被告曾給付相當2個月租金數額之押金後,被告仍積欠原 告97,500元(計算式:6,500×15=97,500)之租金未清償 ,迭經原告催討,被告均置之不理等情,業據原告提出與其 所述相符之房屋租賃契約書、臺中漢口路郵局存證號碼第62 號存證信函、公司變更登記表(均影本)等件為證;被告對 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本院審酌原 告提出之證據,堪認原告主張屬實。從而,原告依租賃契約 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遲延 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;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 時,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 二、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 436條之19第1項、第436條之20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均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