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3671號
原 告 東昕隆生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顏羽旻
被 告 雷比特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佳貞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公司設在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8樓,有原告提
出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一紙附卷
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
第2項之規定,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
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曹宗鼎
以上
正本係依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