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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小字第 36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中小字第3671號 原   告 東昕隆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羽旻 被   告 雷比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公司設在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8樓,有原告提 出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一紙附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之規定,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