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小字第 400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9年度中小字第4002號 原   告 東源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沺 訴訟代理人 傅有泰 被   告 廖煥庭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 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,123元,及自民國109年10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鳳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