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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小字第 400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維修費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 109年度中小字第4005號 原   告 一級棒汽車商品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其亮 被   告 張家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,000元,及自民國109年7月27日起,均 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 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2、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國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