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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小字第 452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中小字第4522號 原   告 劉碧霞 被   告 魏佩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方面: ㈠、原告主張:原告為門牌號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街○○號5樓 之2建物(下稱系爭房屋)之區分所有權人,被告則為臺中 市○○區○○○街○○號6樓之1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(下稱被 告房屋),於民國108年9月間,因被告房屋洗衣機水管爆 裂致連續漏水多日,致原告所有之系爭房屋室內玄關天花板 與側牆漏水而造成水損,修繕費用為新臺幣(下同)11,900 元。屢向被告請求給付,被告均不置理,原告復於108年12 月19日以台中西屯郵局第819號存證信函催告,被告仍拒 不給付。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 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11,900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㈡、對被告抗辯之陳述:社區建築物係於84年竣工使用今已25 年,大樓之供水為全棟「進水」加壓,加壓裝置係裝置於大 樓頂樓。108年9月間,被告洗衣機水管破裂,漏出微小水柱 ,噴至本棟建物達4公尺之遠,且向上漫延3公尺高(至七樓 )波及牆面寬度達半個牆面,被告連日漏水行為,已造成本 棟建築物損傷,迄至9月25日原告與管理員始尋獲漏水點, 是原告爬上屋頂看到被告洗衣機的水管破裂,原告有拍照, 當時微小而是導致外牆漏大水,損害建築物,致使牆面與 樓層板吸滿水(海綿效應),漫延至系爭房屋玄關天花板滴 水、漏水,此有管理日誌與管委會群組與房客對話晝面為證 ,足證被告房屋水管漏水致原告受有損害。而原告房屋歷經 多次颱風均不曾漏水,僅108年9月被告房屋水管連日漏水始 漫延波及系爭房屋水損,其後原告與被告代理人張詩傑協調 未果,始寄發存證信函,並於109年2月6日由社區管理委員 會遨集兩造及管理公司協調漏水補償事宜,被告於協調會中 亦說明伊造成的伊會負貴任,但還要找建設公司詢問防水怎 麼那麼差(被告相當清楚其漏水漫延至原告房屋)。因為係 被告房屋造成漏水,被告房屋的水潑及,就像小偷來原告家 傷害原告,原告還要證明小偷傷害有多大。108年9月24日、 25日夜班警衛於日誌聯絡薄亦寫明,9月25日白天僅6F-1漏 水,A棟完全無其他地方漏水,因被告房屋與系爭房屋係屬 同棟緊鄰正下方,漏水漫延至系爭房屋玄關時,晚班警衛系 爭房屋正上方查看,6樓-2、6樓之3、頂樓均無漏水,6樓-1 (被告房屋)連續漏水,尚未查出時,警衛亦有紀錄。 二、被告則以:原告所有之系爭房屋與被告房屋同為櫻城菊園管 理委員會所管理之公寓大廈,但系爭房屋與被告房屋並非屬 同棟上下垂直樓層,兩間建物各屬同棟大樓建物之不同方向 緊鄰的兩間房屋,且分屬不同樓層,由被告房屋陽台(即原 告所指漏水處),至原告系爭房屋外牆(即原告所指外牆滲 水處),約有3至4公尺之距離。兩造固曾於109年2月6日由 社區管理委員會邀集協調漏水補償事宜,惟會中被告質疑兩 造所有房屋位置並非屬垂直上下樓層,且相隔甚遠,被告房 屋確實有洗衣機水管破裂之情形,但被告不曉得何時破裂, 大約是原告向被告反應時,被告即馬上處理並已修復。被告 房屋縱有漏水,如何滲入原告之房屋,而原告所指系爭房屋 外牆滲水入屋內,導致屋內設施毀損,因外牆之管理維護屬 社區管委會之權責,亦與被告無關,因而協調不成立,被告 並未承諾賠償原告之損失,故原告系爭房屋內玄關天花板與 側牆漏水,並非被告房屋所致,倘能證明是被告房屋所致, 被告願意負責處理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 。 三、法院之判斷: ㈠、原告主張其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,被告則為被告房屋之所 有權人,又於108年9月間,被告房屋陽台處所放置之洗衣機 (下稱系爭洗衣機)水管爆裂致水向外噴濺多日;此外,原 告房屋內玄關天花板與側牆因漏水損害,經僱工修復後共計 花費11,900元,原告多次向被告請求償,被告迄未賠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、第三類謄本、台中西屯郵 局第819號存證信函、綵晨企業有限公司報價單、系爭房屋 、被告房屋外觀照片、系爭房屋漏水受損及修復照片等件為 證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,則原告所主張之前開事實,認屬 實。至原告另主張系爭房屋內之玄關天花板與側牆等處漏水 ,因系爭洗衣機水管爆裂致水向外噴濺所導致乙節,則為 被告所否認,並以前開情詞抗辯,是本件所應審酌者為,原 告依侵權行為之規定,請求被告賠償11,900元之修繕費,有 無理由? ㈡、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。 但法律別有規定,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,不在此限,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;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 者,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,若原告先不能舉證,以證實自 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,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, 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,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,最高法院17 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可參。惟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 權行為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,故主 張對造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者,應就對造之有故意或過失負舉 證責任;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,侵權行為之成立, 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,亦即行為人須具備 歸責性、違法性,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,始能成 立,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,對於侵權行為之 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(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421號判例 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)。 ㈢、原告主張被告所放置之系爭洗衣機水管爆裂漏水導致原告系 爭房屋室內玄關天花板與側牆漏水並造成前揭損害等情,既 為被告所否認,原告自應就上開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。惟查,原告固提出兩造房屋位置(含外牆部分)、原告房 屋室內天花板漏水及被告房屋水管漏水等照片21張、綵晨企 業有限公司報價單、勤務報告書等件為證,惟依前開照片至 多僅能證明被告房屋之玄關天花板或側牆確因漏水而造成損 害,經維修修復後共花費11,900元等事實,尚無從僅依前開 文件即推論該等漏水乃因被告前揭水管破裂所導致,而被告 雖亦不否認系爭洗衣機確曾發生水管破裂導致水向外噴賤之 情事,惟亦抗辯表示前開漏水經反應後,被告已隨即修復完 畢,則亦無從僅由被告前開陳述即推斷原告前開主張屬實。 ㈣、原告另請求傳訊證人劉子萍、黃嚴賞、趙文旺、陳凱洋等人 為證。經證人劉子萍於本院110年3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具結證稱:「(【法官提示本院卷第131頁到第135頁之群組 對話予證人】原告問:證人在群組中說大樓漏大水,證人也 有跑去社區樓上找原因點,當時傳那個的情形為何?是證人 拍照?)那天是早上或中午以前,回到社區,打開社區的大 門,發現A棟的7樓頂樓外牆漏大水,就拍下照片,並跑到頂 樓看漏水點,只看到水是從頂樓的外牆噴濺出來,但實際漏 水點我不知道。(原告問:當天證人講完之後,我陪同代班 的管理員,我查看之後,找到漏水點,我用相機放大,看到 是6樓之1漏水,證人說看工地那麼多,你說還看輸我?)我 忘記了。有這個過程,至於那是公設漏水或是其他的原因, 我不清楚。那個水真的是很大的,那只是我個人的形容詞。 」等語、證人黃嚴賞於本院110年4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具結證稱:「(原告問:證人在108年6月9日入住櫻城二街 20號5之2?)是。(原告問:證人到109年6月14日遷離?) 是。(原告問:證人在居住系爭房間漏過幾次水?)1次。 (原告問:證人遇到颱風下大雨,是否有漏水情形?)沒有 。(原告問:只有109年9月25日日天,證人用LINE通知我你 的玄關漏水的那一次?)是。(【法官提示本院卷第131頁 到135頁予證人】原告問:這個對話內容是否證人傳的?) 是我傳的。傳給原告,因為漏水,我不知道怎麼辦,所以我 才傳給她,問她要如何處理,因為原告是我的房東。(原告 問:因為108年6月證人入住到發生漏水的事件,有發生強烈 颱風,證人確認是否均無漏水?)沒有漏水。(法官問:請 證人說明那次漏水的情形?)那天晚上我要洗澡前,我聽到 玄關上有流水的聲音,滴到木板的聲音,我就用手摸天花板 ,確定有水滴到木板,洗完澡後,我發現從室內玄關裝潢的 木板沿著牆壁隙縫流下來,我就先接水,後來發現出水點愈 來愈多,我跟房東講,房東說晚點請人來幫我處理,也有請 我叫保全上來看。然後他有先幫我將上面木板拆掉,看裡面 的狀況怎麼樣,初步處理,然後隔天就請人來修,我有看裡 面,就是很潮濕,漏一下子就沒了,拆掉的時候就沒了,不 知道是上面要水,或是怎麼樣,是別的房客,我只知道有漏 水,我樓上是其他房客。(法官問:拆開天花板的木板後, 證人看到潮濕,或是水有繼續流?)水還是有再流,隔天或 是我不知道哪一天,有人來修理,就是整個玄關的天花板整 個重弄。(法官問:玄關的天花板如何重弄?)我不知道, 因為我人不在。(法官問:證人是否知道出水點在何處?) 我不知道,我只知道房東有幫我處理好。(法官問:證人是 否知道漏水原因?)我不知道。」等語、證人趙文旺亦於同 日到庭具結證稱:「(原告問:110年2月5日證人與我共同 會勘及查看,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街○○號跟被告有爭議的外 牆部分,查看之後外牆的狀況?)我與原告看外牆,平常下 雨天不會漏水,發生6樓的事情,6樓之1的水有噴到牆壁, 慢慢從牆壁滲入進來。那天2月5日,因為已經過了一段時間 ,所以就乾乾的。(【法官提示本院卷宗第131頁到137頁予 證人】原告問:照片是現在外牆的現況?)是。【法官請證 人趙文旺將當天看到漏水的部分,用鉛筆圈起來】證人趙文 旺當場於圖片上用鉛筆圈起來。【法官提示本院卷宗第131 頁到137頁之證人趙文旺圈起來的部分予兩造。】(原告問 :依證人工程的經驗,樓板層吸水的話,要滲入下來一個寶 特瓶的容量何時可以漏完?)如果縫隙小的話,一個晚上就 可以,如果縫隙大,一下就可以。(原告問:證人當天看到 內牆完全沒有漏水的狀況?)現在看沒有漏水的狀況,但是 之前有漏水的痕跡。(被告訴訟代理人問:證人去看時,已 經是乾的,證人在乾的之前有看過?)我沒有去看過。因為 我在社區擔任委員,如果外牆有漏水,都會通知我。(被告 訴訟代理人問:證人平常有去巡視外牆有無縫隙或漏水?如 果沒有人反應證人也會去巡視?)因為沒有人反應。外牆漏 水到裡面,住戶有反應,我們才會去看。(法官問:證人居 住在系爭社區?)我是安全委員,我也是住戶,從96年到現 在,大約10幾年,108年及109年擔任安全委員,我平常在修 繕房子,做土木,我本身平常是自營鋼營造的工作,營造、 土木及泥作都一起有做。」等語、證人陳凱洋也於同日到庭 具結證稱:「(原告問:108年9月證人在臺中市○○區○○ ○街擔任晚班管理員?)是。(【法官提示本院卷宗第89頁 勤務報告書予證人】原告問:108年9月24日及25日這二天, 有看到證人寫的日誌聯絡薄的部分,第一張所記載的內容, 與說明二狀的第9張的LINE裡面的圖,證人站在何位置?) 我站在A棟通道的旁邊。【證人陳凱洋當場圈起來站的位置 】我往上看,但是視線不良。(原告問:當時證人確定有漏 水,證人不曉得水哪裡來?)有漏水,我有去頂樓查看,發 現頂樓沒有異狀,所以寫日誌在請早班注意。(原告問:隔 天晚上即9月25日晚上,5樓2有跟證人說房間漏水?)沒有 。但是白天班的有跟我講,原告有過去看,然後小姐來,我 有上去找那位小姐,有打開看裡面,進去大門口就滴水,大 門口邊的牆壁,有從天花板水流下來的水痕。(法官問【提 示本院卷第133頁左上角的照片予證人】:證人剛剛宣稱大 門口及牆壁旁邊,是否與提示左上角照片一樣?)就是這張 照片。(原告問:9月25日證人寫的聯絡薄上面,有寫說我 本人有打電話給6樓1的房東,在管理室打的,房東沒有接? )房東沒有接,後來才找仲介的。(原告問:我打電話的時 候,證人有在場嗎?)嗯。(原告問:9月25日5樓之2通知 漏水情形之後,證人有無去6樓的走道及7樓頂樓去查看?) 頂樓我沒有再去。那時候有請廠商來看,廠商說是從6樓那 裡有故障流水下來。(被告訴訟代理人問:證人有看到漏水 的情形,漏水幾天?)24日晚上時間大約10點多,水如灑水 那樣,灑到牆壁,再從縫隙流下來,A棟的牆壁那裡,我那 時候看不清楚,我眼睛也不太好,隔天25日早上就有找廠商 來,就是流二天。就是我們社區的水電廠商,廠商有查源頭 ,從7樓頂樓查沒有漏水,是6樓水管破裂噴水,我的印象我 有聯絡到人,我有進去6樓裡面,就是水管破裂水有流到陽 台。」等語明確,而綜合上開各證人所為證述可知,前開證 人至多僅可證明系爭房屋確發生有原告所主張之漏水情事, 系爭洗衣機發生水管損壞導致水向外噴賤等情事,然確無 法證明兩者間確存在有因果關係,且各證人亦均證稱不知原 告房屋室內漏水原因為何。更何況,原告房屋與被告房屋雖 屬社區同棟大樓建物,但分屬不同方向之房屋,更非屬緊臨 上下垂直樓層之建物,也各屬不同樓層,縱認系爭洗衣機之 水管破裂導致水噴濺至原告房屋之外牆,亦與原告房屋室內 玄關天花板與側牆漏水之位置顯然有別,而原告也未能提出 其他專業或科學證據證明兩者之關聯性,僅逕以自行推論之 方式主張兩者間之因果關係,本院無從遽信。再者,原告除 前開證據外,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加以證明被告有何故意、 過失不法侵害其權利之情事,則向被告請求11,900元之修復 費用,即與前開侵權行為之規定不符,無從准許。 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應賠償11 ,900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 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五、本件事證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,經審酌 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列,併此敘明。 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均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