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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小字第 46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中小字第465號 原   告 鄉港農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燈照 被   告 柯建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6 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,及自民國一○九年二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