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中小字第474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秉洋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新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等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816元,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,500元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
駁回其上訴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航代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