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9年度中小字第4762號
原 告 時代廣場CBD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林勝結
訴訟代理人 顧能勝
陳聖鈞
被 告 優思整合顧問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袽琪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2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新臺幣3 萬8,361 元,及自民國109 年4 月28日起至
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
被告經
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
一、原告主張:
緣時代廣場CBD社區(下稱
系爭社區)於民國105年5月4日召
開區分
所有權人會議,並成立時代廣場CBD 社區管理委員會
即原告,管理門牌號碼為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號1 樓到
20樓之各項社區事務,被告為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號20
樓之9 之所有權人,系爭社區住戶規約載明管理費用應由
區
分所有權人繳納。
詎料,被告自108年4月1日起至108年9月
30日止,應繳交兩期管理費用共為5萬9,904元(每三個月為
一期,每期管理費為2萬9,952元,計算式:29,952×2=
59,904元),
惟被告僅給付2萬1,543元,尚積欠管理費3萬
8,361元(計算式:59,904-21,543=38,361元)未繳納,屢
經催討,均置之不理。為此,爰依系爭社區住戶規約及公寓
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提起
本件訴訟,
並聲明:被告應給
付原告3萬8,361元,及自
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惟前曾提出書狀並到庭陳
稱:108年4月至9月管理費應繳納總額雖為新臺幣(下同)5萬
9,904元,惟原告疏於對系爭社區停車場出入口柵欄設備盡
維護之責,致使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小客車(下
稱系爭車輛),於108年2月18日出入系爭社區停車場出入口
時,遭車道出入口之柵欄長臂砸損,因此受有損害,伊為此
支出修復費用共計3萬8,361元,又系爭車輛被砸到之當下,
伊有立刻向原告反應,卻未獲處理,所以才將
上開應繳納之
管理費5萬9,904元,扣除系爭車輛修復費用3萬8,361元,僅
給付予原告2萬1,543元(計算式:59,904-38,361=21,543
元),伊欲以上開修車之費用主張抵銷等語,資為
抗辯,並
聲明:
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得
心證之理由
(一)原告主張之被告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20樓之9所有權人
,於108年4月1日起至108年9月30日止,被告應給付原告系
爭社區之管理費總金額為5萬9,904元,又被告
迄今已繳納2
萬1,543元,
業據原告提出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之
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、系爭社區住戶規約、台中西屯郵局存
證號碼000115號
存證信函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
等件為證(見司促字卷第15至59頁),為被告所不爭執(見本
院卷第79頁),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,
堪認上開原告主張
之事實為真正。
(二)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
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2 期或達相當金額,經定相當
期間催告
仍不給付者,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
應繳之金額及
遲延利息,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
。本件被告積欠108 年4 月至108 年9 月之管理費共計3 萬
8,361元,經原告定期催告仍未繳納,已認定如前,則原告
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管理費3萬8,361元,
即屬有據。
(三)被告固抗辯因原告疏於管理維護停車場車道出入口之柵欄設
備,導致柵欄長臂常有無法預期之啟閉,致使系爭車輛受有
損害,並以系爭車輛之維修費用3萬8,361元主張抵銷等語,
惟查:
1、按二人互負債務,而其給付種類相同,並均屆清償期者,各
得以其債務,與他方之債務,互為抵銷;抵銷,應以意思表
示,向他方為之。其相互間債之關係,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
,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;
民法第334條第1項前段、第335條
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因
侵權行為所生之
損害賠償請求權,以
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;倘行
為人否認有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,即應由請求人就此利己
之事實舉證證明;若請求人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
實為真實,則行為人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,或所舉證
據尚有瑕疵,亦應駁回請求人之請求。查本件被告欲以系爭
車輛修復費用3萬8,361元為
抵銷抗辯,應由被告就此有利事
實舉證證明,先予說明。
2、經本院當庭
勘驗事故發生當時之監視攝影畫面,結果以:「
1、影片時間2019年2月18日上午9時(下略)38分45秒:前車
停等於車道出口柵欄長臂處(下稱柵欄長臂)。2、38分49秒
:柵欄長臂緩慢升起。3、38分51秒:前車緩慢往前行駛並
通過柵欄長臂。5、38分54秒:前車通過柵欄長臂後,該柵
欄長臂隨即緩慢降下。此時,後方車輛即系爭車輛緊接於前
車後方,並持續向前行駛。6、38分56秒:系爭車輛車頭已
至柵欄長臂下,柵欄長臂仍持續緩慢下降中。7、38分58秒
:柵欄長臂持續降下並與系爭車輛車頂發生碰撞。8、38分
59秒:系爭車輛向前行駛約莫半個車身後停下。9、39分00
秒:柵欄長臂開始升起。10、39分03秒:柵欄長臂上升至最
高處。11、39分04秒:柵欄長臂再度降下,此時,系爭車輛
開始倒車。12、39分05秒:系爭車輛倒車通過出口柵欄處,
此時,柵欄長臂暫停下降後往上重新升起。13、39分08秒:
畫面結束。」可知停車場車道出入口柵欄長臂在每通過一部
車輛時均會啟閉一次,而前車通過停車場出入口後,系爭車
輛未待該柵欄長臂完全放下即貿然向前行駛,導致該柵欄長
臂降下後與系爭車輛之車頂發生碰撞,則系爭車輛受損是否
因原告就停車場出入口柵欄設備未盡維護之責,
尚非無疑,
應認被告就原告因管理維護行為有過失而侵害其權利乙節,
未能舉證以符實說,是認被告此部分所辯,尚難有據。
3、至被告辯稱:系爭社區停車場出入口柵欄長臂常有無法正常
啟閉之問題,且車道管理員未盡管理之責在現場協助車道口
之正確開啟,原告應就系爭車輛之受損負損害賠償之責等語
,惟查,被告所提出該柵欄長臂無法正常啟閉之影片均非本
次事故發生時之影片,與證明本件柵欄長臂與系爭車輛之碰
撞有何關聯,卻未見被告說明,尚難據此認定原告應就系爭
車輛之受損負損害賠償之責。再以,本件事故之發生係因被
告未待前車通過後,柵欄長臂完全放下即貿然向前行駛所造
成,已認定如前,即與車道管理員有無在現場協助車道口啟
閉
無涉,且系爭社區停車場出入口既已使用全自動化機械設
備管制而降低人事成本支出,並使包含被告在內之系爭社區
各負擔管理費之人同享因此減少之人事費用支出,則無由再
加重原告應隨時派遣車道管理員協助車道出入口柵欄長臂管
制之注意義務,而使每遭柵欄長臂碰撞致車輛毀損之損害皆
歸咎於原告未派遣車道管理員在場協助柵欄長臂正確啟閉所
致,應認被告此部分所辯,尚屬無據。
(四)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
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
任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
債權人得請求依法
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;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
,亦無
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,民法第229條第1
項、第233 條第1 項前段、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
告對被告之管理費請求權,固屬有確定期限之給付,惟原告
僅對被告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(見支付命令卷第69頁)翌日即
109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
延利息,核無不可。
四、
綜上所述,原告依住戶規約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
法
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3 萬8,361 元及自109 年4 月28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
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所舉證據,經核均
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
附此敘明。
六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訴訟
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
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,
依職權宣告假執
行。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,本件訴訟費用
額確定為1,000元,由敗訴之被告負擔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謝長志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 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
書記官 錢 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