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小字第 58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中小字第589號 原  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      葉婷兒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  告 聖鴻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 一日止,在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 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新臺幣伍佰 壹拾壹元之範圍內,按月在債務人劉任 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 薪資債權(包括薪俸、獎金、津貼、補助費等)之三分之一給付 原告。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債務人劉任 離職之日 止,在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 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新臺幣伍佰壹拾 壹元之範圍內,按月在債務人劉任 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資 債權(包括薪俸、獎金、津貼、補助費等)之百分之十點八四三 給付原告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于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