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小字第 7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中小字第7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陽夢瑤 訴訟代理人 董孟達 一、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漢陞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 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   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之上訴利益   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,000元,上訴人未依 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,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  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  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   判費1,500元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駁回其上訴。特此   裁定。 二、上訴人應提出委任董孟達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委任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愛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