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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建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中建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長域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瑋鑫 訴訟代理人 鄭懿瀛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永薪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邦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即原告(下稱上訴人)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裁定限令上 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,645元, 此項裁定業於109年11月3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合法 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 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