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中建簡字第2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全進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逢春
上列
上訴人即被告(下稱上訴人)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禾豐生態建
材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
國109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惟未據繳納第
二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292,0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
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800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
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士傑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楊均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