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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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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建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中建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逢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(下稱上訴人)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禾豐生態建 材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09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292,0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800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均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