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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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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建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中建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春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春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(下稱上訴人)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台灣三和金屬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(依上訴人之民事上訴狀 上訴聲明所載)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其本訴及反訴分別為新臺 幣(下同)312,133元、94,133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,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5,130元、 1,500元,合計共6,630元,此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惠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