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中建簡字第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春鴻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春宏
上列
上訴人即被告即
反訴原告(下稱上訴人)與被上訴人即原告
台灣三和金屬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惟未
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(依上訴人之民事上訴狀
上訴聲明所載)即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其本訴及反訴分別為新臺
幣(下同)312,133元、94,133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
項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
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,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5,130元、
1,500元,合計共6,630元,此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文爵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
書記官 何惠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