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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消小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消費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中消小字第21號 原   告 林宇威 被   告 商策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 二、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,被告之主 事務所設在「臺北市中山區」,除有民事起訴狀乙份在卷 可憑外,亦據本院依職權查閱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核對無 誤,且原告亦未能提出兩造間有合意管轄或債務履行地在本 院等約定之文書證明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 違誤,依職權裁定移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均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