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9年度中消小字第25號
原 告 謝博航
被 告 瀚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易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
合法通知,未於最後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原告於民國108年10月27日參加被告所辦聯誼活
動,並與被告簽訂一年期之會員權益書與會員條款,依約每
月應給付會費新台幣(下同)3,980元,總計47,760元,並
透過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分期支付,分24期支付,每
期1,990元。依會員條款中表示有提供會員專屬網站,但被
告從一開始就未告知原告該網站之帳號、密碼,讓原告無法
參與會員於網站應享有之權利。會員權益書記載「可享專屬
活動秘書專理您的個人活動、排約以及各式資訊預約等服務
」。另承辦人員告知,每個月應安排異性與原告單獨排約,
且在原告與被告的LINE對話中,被告有提到「會把人數做滿
,不用擔心合約的問題」,
惟108年11月、12月被告皆依合
約安排單獨約會,從此就未主動安排,原告經過2個月苦等
仍無消息,認被告未依約履行,
乃依會員條款第十三條第1
項「如發生可歸責於本網站之情事者,您得申請終止與退費
,我們應
按剩餘之使用
期間比例退還費用」,而於109年3月
8日以LINE向被告表示終止合約。原告終止合約之後,被告
雖有安排一次單獨約會,但此後就未安排,原告
復於109年6
月27日再向被告提出終止合約,惟被告一直未予理會,原告
迄今每月繳交會費,造成原告損害,被告應付賠償之責。
本
件原告從未得知會員網站之帳號、密碼,及使用會員網站,
自無需負擔檔案建置費5千元,又原告僅參與3次排約,以單
次排約3千元計算,原告僅應負擔9千元,總計會費47,760元
扣除9千元,被告返還原告38,760元,爰依會員條款第十三
條服務終止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
並聲明:被告應
給付原告38,760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惟據其以前到場所為聲明
或陳述如下:原告於109年6月29日有向被告客服表示有一位
談得來的女性朋友,他覺得來這邊像是精神出軌,及覺得被
告沒有真心想解決情感上問題,所以要申請退費。惟原告所
主張之會員條款係針對網站會員使用的條款,會員可用網路
瀏覽女生的照片,而會員權益書是針對團體活動及一對一活
動的使用條款,依會員權益書約定,簽訂合約3個月後,無
權要求解約退費等語。並聲明:
原告之訴駁回。
四、得
心證之理由:
㈠原告主張伊於108年10月27日參加被告所辦聯誼活動,並與
被告簽訂一年期之會員權益書與會員條款,依約每月應給付
會費3,980元,總計47,760元,108年11月、12月被告皆依約
安排單獨約會,但此後2個月均未安排,伊乃於109年3月8日
以LINE向被告表示解除合約(訴訟上主張終止合約)
等情,
業據提出會員權益書及會員條款為證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,
自
堪信為真正。
㈡惟原告主張被告每個月應安排異性與原告單獨約會乙節,並
未載明於會員權益書,依原告所提被告於LINE對話表示「會
把人數做滿,不用擔心合約的問題」等語(見卷宗第25頁)
,僅足認定被告承諾要把約會人數做滿,而所謂「約會人數
做滿」是否係指每個月均安排單獨約會,
尚非明確,
是以原
告主張被告未依約提供服務乙節,尚非可採。
㈢按會員條款第十三條服務終止第1項規定「如發生可歸責於
本網站之情事者,您得申請終止與退費,我們應按剩餘之使
用期間比例退還費用」,參以會員條款第一、二、三、四、
九、十一、十二、十四、十五條規定,均有「本網站」之用
詞,可知
系爭會員條款確係針對網路會員權利義務關係所訂
條款。原告係參與被告舉辦之聯誼活動,並簽訂會員權益書
成為會員,並非透過網路註冊成為網路會員,原告與被告間
之權利義務關係自不
適用網路會員使用之會員條款,應視會
員權益書之約定
而定。依會員權益書第六條第2項約定「如
簽訂合約後反悔,退費標準如下:七天內退費需…,三個月
後則無權要求解約退費」,原告於109年3月8日向被告表示
解約,已逾簽訂契約日即108年10月27日3個月以上,依會員
權益書之約定,原告無權要求解約退費。
㈣
綜上所述,原告依會員條款第十三條第1項規定,訴請被告
給付38,76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5%計算之
遲延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吳蕙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
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黃于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