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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消小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消費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中消小字第25號 原   告 謝博航 被   告 瀚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易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:原告於民國108年10月27日參加被告所辦聯誼活 動,並與被告簽訂一年期之會員權益書與會員條款,依約每 月應給付會費新台幣(下同)3,980元,總計47,760元,並 透過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分期支付,分24期支付,每 期1,990元。依會員條款中表示有提供會員專屬網站,但被 告從一開始就未告知原告該網站之帳號、密碼,讓原告無法 參與會員於網站應享有之權利。會員權益書記載「可享專屬 活動秘書專理您的個人活動、排約以及各式資訊預約等服務 」。另承辦人員告知,每個月應安排異性與原告單獨排約, 且在原告與被告的LINE對話中,被告有提到「會把人數做滿 ,不用擔心合約的問題」,108年11月、12月被告皆依合 約安排單獨約會,從此就未主動安排,原告經過2個月苦等 仍無消息,認被告未依約履行,依會員條款第十三條第1 項「如發生可歸責於本網站之情事者,您得申請終止與退費 ,我們應剩餘之使用期間比例退還費用」,而於109年3月 8日以LINE向被告表示終止合約。原告終止合約之後,被告 雖有安排一次單獨約會,但此後就未安排,原告復於109年6 月27日再向被告提出終止合約,惟被告一直未予理會,原告 今每月繳交會費,造成原告損害,被告應付賠償之責。本 件原告從未得知會員網站之帳號、密碼,及使用會員網站, 自無需負擔檔案建置費5千元,又原告僅參與3次排約,以單 次排約3千元計算,原告僅應負擔9千元,總計會費47,760元 扣除9千元,被告返還原告38,760元,爰依會員條款第十三 條服務終止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 給付原告38,76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惟據其以前到場所為聲明 或陳述如下:原告於109年6月29日有向被告客服表示有一位 談得來的女性朋友,他覺得來這邊像是精神出軌,及覺得被 告沒有真心想解決情感上問題,所以要申請退費。惟原告所 主張之會員條款係針對網站會員使用的條款,會員可用網路 瀏覽女生的照片,而會員權益書是針對團體活動及一對一活 動的使用條款,依會員權益書約定,簽訂合約3個月後,無 權要求解約退費等語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 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 ㈠原告主張伊於108年10月27日參加被告所辦聯誼活動,並與 被告簽訂一年期之會員權益書與會員條款,依約每月應給付 會費3,980元,總計47,760元,108年11月、12月被告皆依約 安排單獨約會,但此後2個月均未安排,伊乃於109年3月8日 以LINE向被告表示解除合約(訴訟上主張終止合約)等情業據提出會員權益書及會員條款為證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, 自信為真正。 ㈡惟原告主張被告每個月應安排異性與原告單獨約會乙節,並 未載明於會員權益書,依原告所提被告於LINE對話表示「會 把人數做滿,不用擔心合約的問題」等語(見卷宗第25頁) ,僅足認定被告承諾要把約會人數做滿,而所謂「約會人數 做滿」是否係指每個月均安排單獨約會,明確,是以原 告主張被告未依約提供服務乙節,尚非可採。 ㈢按會員條款第十三條服務終止第1項規定「如發生可歸責於 本網站之情事者,您得申請終止與退費,我們應按剩餘之使 用期間比例退還費用」,參以會員條款第一、二、三、四、 九、十一、十二、十四、十五條規定,均有「本網站」之用 詞,可知系爭會員條款確係針對網路會員權利義務關係所訂 條款。原告係參與被告舉辦之聯誼活動,並簽訂會員權益書 成為會員,並非透過網路註冊成為網路會員,原告與被告間 之權利義務關係自不用網路會員使用之會員條款,應視會 員權益書之約定而定。依會員權益書第六條第2項約定「如 簽訂合約後反悔,退費標準如下:七天內退費需…,三個月 後則無權要求解約退費」,原告於109年3月8日向被告表示 解約,已逾簽訂契約日即108年10月27日3個月以上,依會員 權益書之約定,原告無權要求解約退費。 ㈣綜上所述,原告依會員條款第十三條第1項規定,訴請被告 給付38,76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年息5%計算之遲延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于容